财务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模板
1.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情形
2.1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2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3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4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3.1 准备工作。
3.1.1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1.2 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3.2 交接。
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3.2.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如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2.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2.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2.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3.2.5 移交人员经管的印章、票据及其他会计用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3.2.6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检查电子核算数据是否能正常运行,确认有关数字是否正确无误。
3.3 监交。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3.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3.3.2 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4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 移交后的责任
4.1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4.2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4.3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4.4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4.5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4.6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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