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末重头戏!2019年末那些事儿,会计必看
进入11月,也就进入年末了,企业上上下下一片忙碌,除了业务部门在进行后阶段的业务冲刺(如,销售部门在剩余不多的时间里争取更多的销售订单),让业绩更加亮丽光鲜,年底奖金水涨船高以外,公司还有一个部门额外忙碌,那就是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忙什么呢?和昆明注册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年末如何做好2019
结账工作及税务处理?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忙归忙,一些大事要及时做好功课。我们在这里先说说年底财务容易弄错的是哪些方面的内容,税务上如何进行通盘考虑,同时列举一下要警惕的问题。
第一项: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
内销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1、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2、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附: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各月应纳税额合计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第二项:检查企业当年的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很多会计事项进行了调整,比如存货的核算、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认定、生物资产的处理、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等,企业会计同行针对会计准则的规定重点检查一下自身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有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事项。
第三项:核准会计估计
对企业在年中做的会计估计,再根据年末的情况,重新估计,看一下当时的估计是否合理。
第四项: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
没有发票,税局检查时难免大眼瞪小眼,谁让税法上写着没有发票费用不能列支呢,但是多数情况下发票有不能及时到位,时间长了就忘了,所以发票的问题虽老生常谈,但年底的时候大家还是要检查一下,有没有当期应发生的费用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
一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
二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收付款凭证(内部结算凭证)。
三是"专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包括专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但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02、如何提前筹划好
2020年财务税务工作?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难的不是怎样根据已知资料计算税款,筹划出方案,而是怎样根据涉税情况,取得相关资料,怎样找到筹划突破口,怎样让方案取得配合认可并落地实施,特别是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达成节税目的。所以税筹是一件系统性、长期性、全面性的工作,在明确税务筹划的需求后,企业需要做好税筹的全面准备,切不可仓促上阵,着手后手忙脚乱。如何把税务筹划做好呢?
一、依法纳税原则——不得越红线
依法纳税不仅是税筹的红线,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原则。企业做税务筹划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合理降低税赋压力,依法纳税原则为税务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是税筹根本的原则。税筹人员要知道什么方法可以采取,什么方法不能采取。比如很多公司采用的阴阳合同避税,或者在资产出售过程中做低售价等,这些都是违法的,都要坚定地否决。
在具体筹划开展中也要注意:
1.找准法律依据:税筹中的每一步都要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且要衡量所依据的税收条款是否站得住脚,情况是否经得起核。
2.确保手续完备:税筹中的一切手续都是事后审查的依据,若没有保存足够的手续、证据,很可能导致税筹无效。
3.实时关注了解新的税务政策:实时关注新的法规或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快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新的政策与老的政策的变动对税筹工作是否带来不利的影响,以便第一时间进行应对。
二、战略管理原则——管理层应高度重视
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讲,涉及到每一笔收入和支出,这也就决定了,公司的上下所有人都需要对税筹工作开展配合。调动整个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必须得到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动员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
税筹开展中要有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统筹公司上下税筹相关工作的开展,以及对相关同事进行基础知识普及,比如:业务人员要明确知道合同主体怎么签、款项怎么交付、发票如何开具;采购人员也要明确供应商如何挑选、发票项目如何填写、付款时间如何选择等等;即使是与业务关联较少的行政后勤人员也应该了解税筹常识,工作中完善流程、保留发票等。
三、全面筹划原则——点线面结合全方位筹划
企业的日常业务要提前进行筹划,对各种风险提前进行预防。税的产生根源并不是财务部门算出来的,而是经济业务发生形成的,要从经济业务发生之始就开始筹划。
如房地产开发,在拿地前就要筹划好以哪个主体拿地,票据如何取得;建设时要筹划好,供应商选择哪些,发票怎样取得,怎样开具,合作建房税收如何处理,税款如何预缴;销售阶段要筹划好,发票怎样开具,款项如何收取,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筹划的专业性与精准性都将在整体过程中一览无余,若差之毫厘,则谬之千里。
新设企业也要全流程筹划:从企业设立-机构建立-业务规划-市场调查-业务谈判-合同拟订-合同审核-合同签订-资金收支-发票开具-财务记账-报表产生-申报纳税-业务终止-企业清算-企业注销,这各个环节无不有税收筹划存在。如果不能做到提前筹划,有备开展,事后再补救,有好多已经为时已晚,只能多缴税或发生损失,甚至埋下很大的涉税隐患。
四、创新思维原则——不拘泥于形式
在具体税务筹划中要善于发现存在的问题,避开法律明确规定不可逾越的红线,改变模式,改变思想,从法律允许或不反对的地方打开突破口。例如企业对外非公益性赞助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时就要想到广告性质的赞助是允许扣除的,就可以筹划在赞助时能否增加有关广告活动,从而达到扣除的目的。
五、效率优先原则——省时精准高效筹划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开展税务筹划,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就涉及到了成本问题。税筹直接的目的当然是节税,如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钱,后筹划失败或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就得不偿失了。比如,有企业选择了利用税收洼地进行税筹,经历了前期漫长的注册、开户等等环节后,业务终于开展,但是一段时间后,前期预计的税收返还迟迟没有收到,一次次往返奔波、电话沟通无效后,草草收场。所以,税务筹划效率很重要,不仅要大化节约时间,更要取得大化的收益。
03、汇算清缴前应该做的
准备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开始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应做好以下五方面准备。
一、清理资产损失并及时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和法定资产损失(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对可能产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差异的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经常了解、关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四、关注影响当期所得税计算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例如,企业在开业之初发生的开办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调整了2/3的开办费,那么在以后的2个年度内,每年可在税前补扣1/3的开办费。
五、年终结账后发现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5个月内,企业还可补计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